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7  作者: 来源:学校规章制度  浏览量:360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运行,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与实相符、权责一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现按类规范建设、按级安全管控的专业化、精细化实验室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列入学校实验室建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含实验准备室、库房等辅助用房)。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根据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及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型确定安全分类,根据室内使用和存放的危险源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安全分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指可能导致实验室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实验室及周边环境破坏等危险的根源或状态因素,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耗材,高速、高温等危险性设备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审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重大事项,指导各安全分类实验室的建设,开展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辖实验室进行安全分类分级自评,对各实验室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按学校要求对实验室开展专业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跨学科、专业设置的实验室由牵头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协调各参与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和学院要求,进行实验室内危险源的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的自评。各类各级实验室应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安全、合规的开展实验。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根据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及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型加以确定,根据全校学科专业情况,学校实验室分为生物类、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共五类实验室。

第九条生物类实验室

(一)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有毒生物制剂、活体细胞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应配备门禁设备,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生物安全类实验室在建设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备,获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许可证并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受控访问控制制度。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水电线路、生物安全柜或超净工作台、灭菌设施、带尾气处理装置的排风系统或通风橱、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张贴生物危险符号和室内致病性生物因子。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配备合规的动物饲养笼舍、生物无害化处置设备或实验室废物收集桶。

(二)管理重点: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并做好生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条化学类实验室

(一)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开展涉及国家管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应配备监控设备,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水电线路、危险化学品存储柜、阻燃实验台、带尾气处理装置的排风系统、安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张贴危险化学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管制化学品双锁存储柜、气瓶柜或气体管路、带防爆玻璃的通风橱、废弃物分类收集桶。

(二)管理重点: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机械类实验室

(一)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开展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电磁辐射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机械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机械设备防护设施以及应急处置物资,室内应做好设备布局规划,张贴机械伤害危险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设置多路供电电路或不间断电源、通风设施、个人防护设施、监控设施等。

(二)管理重点: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气体钢瓶等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子类实验室

(一)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开展涉及精密仪器、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路板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于电子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做好设备布局规划,张贴危险性设备管理信息。根据实验操作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设置不间断电源、监控设施等。

(二)管理重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其他类实验室

(一)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开展不涉及上述实验项目、危险性较低的实验室,如计算机机房、录播室、琴房、微格教室、舞蹈训练室、画室等,归属于其他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应配备合格水电线路,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做好室内设备布局。

(二)管理重点: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根据所属安全分类所对应的相关国家规范及标准开展实验室建设,根据实验任务情况配备合规的实验台、实验设备及辅助设备、安全环保设施、应急防护物资等。实验室负责人应针对室内实验项目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要点,对实验人员开展适合于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所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中危险等级)、三级(一般危险等级)共3个等级。

第十六条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剧毒化学品;

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 爆炸品;

4. 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 放射性物品。

第十七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 易制爆化学品;

3. 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4.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5. 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6.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

7. 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8. 农药;

9. 实验动物;

10. 特种设备(气体钢瓶等);

11. 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12. 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不属于一、二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 实验室须标明危险级别;

2. 实验室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备案;

3. 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所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验室检查坚持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制。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自查与安全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至少1次,学院安全检查每周至少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至少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周至少2次,学院安全检查每2周至少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2个月至少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周至少1次,学院安全检查每1个月至少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至少1次。

第二十二条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