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12  作者: 来源:学校规章制度  浏览量:641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交通标志、标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事前应报备保卫处,在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和后勤处共同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恢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园内禁止鸣笛、遵规泊车。

本办法提及的机动车辆是指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汽车、摩托车、电瓶车。

第九条   允许校园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车辆在校园通行,非注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公来访须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其对口业务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临时注册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行。

第十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二条   校外大、中型客车及货车原则上禁止入校,确因教学、科研、基建、供给等需进入校园的,用车单位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校门和规定的时间段通行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禁止驶入学校4号门内(学校公务摩托车、后勤处维修人员因工作使用的摩托车在保卫处登记注册后准予通行)。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校园内道路限定时速25公里。机动车辆应自觉礼让行人。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本办法提及的非机动车辆是指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应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违章带人,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穿旱冰鞋行走,玩踏板、滑板等活动。

第五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车库、停车场、停车位或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允许,严禁车辆在校园主干道停放。

第二十一条   燃油汽车禁止占用充电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时,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并督促来访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和报保卫处。符合简易处置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等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机动车超速行驶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地点停车者,视为违规,将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月累计违规2次以上或一季度累计违规3次以上者,将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中注销其信息,注销信息期间视为校外车辆,进入学校计时收费。注销之日起30日后到保卫处接受处理,申请恢复注册。一年累计违规5次以上者,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注册机动车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经查实后注销信息期间视为校外车辆。注销之日起30日后到保卫处接受处理,申请恢复注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